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編號4除外),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編號4除外);又附表編號1、2、3、5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䦉年陸月;附表編號7、8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4除外)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5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另就附表編號7、8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竊盜│││吸安││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81.8.8至82.1.30│82.2.23至82.1.27│82.1月間至1月底│82.1.26│├──────┼────────┼────────┼────────┼────────┤│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1年偵字│台中地檢82年偵字│台中地檢82年偵字│台中地檢82年偵字││機關年度│第15986號│第3090號│第3090號│第3795號││案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易字第1061│82年上訴字第1860│83年緝訴字第630│83年上訴字第317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82.5.31│82.6.16│83.7.7│83.12.28│├─┼────┼────────┼────────┼────────┼────────┤│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定│案號│82年度上易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18│83年緝訴字第630│83年上訴字第3170││││1061號│60號│號│號││判├────┼────────┼────────┼────────┼────────┤││判決確定│82.05.31│82.6.16│83.8.15│84.2.14││決│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修正前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2、3款│││4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拘役或罰金額│日│││││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與編號2、3、4、5│││不得減刑│││為數罪併罰案件││││└──────┴────────┴────────┴────────┴────────┘┌──────┬────────┬────────┬────────┬────────┐│編號│5│6│7│8│├──────┼────────┼────────┼────────┼────────┤│罪名│贓物│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違背安全駕駛│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1.7月至82.2.3│82.8.7│90.8.31│90.3月初至││││││90.3.21│├──────┼────────┼────────┼────────┼────────┤│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2年偵字│台中地檢83年偵字│台中地檢90年偵字│台中地院90年自字││機關年度│第3795號│5093號│第15990號│第395號││案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90年豐交簡上字│91年上易字第940││實││3170號│4388號│第416號│號││審├────┼────────┼────────┼────────┼────────┤││判決日期│83.12.28│84.1.19│91.4.15│91.7.3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定│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438│90豐交簡上字第│91年上易字第940││││3170號│8號│416號│號││判├────┼────────┼────────┼────────┼────────┤││判決確定│83.12.28│84.1.19│91.4.15│91.7.30││決│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39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7月又│有期徒刑1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拘役或罰金額││15日│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或或褫奪公權│││幣900元折算1日│幣900元折算1日││期間│││││├──────┼────────┼────────┼────────┼────────┤│備註│││與編號8為數罪併││││││罰案件,本罪已易││││││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