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 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吳志弘
陳振盛 被告 張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原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69萬8955元(本院卷一第10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聲明請求之本金變更為42萬6148元(本院卷第17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 李惠菁 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汽車損失保險,訴外人李惠菁前於民國107年3月12日16時10分駕駛系爭車輛,行經台北市南港區南湖大橋下橋處,與被告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維修之零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6312元(已扣除折舊費用)、板金5萬6300元、烤漆5萬6171元,合計60萬8783元,經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予訴外人李惠菁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而訴外人李惠菁駕駛車輛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被告則騎乘機車行駛禁行車道、超過每小時50公里之限速駕駛、駕駛執照經吊銷而仍駕車,是訴外人李惠菁、被告就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各有
3成、7成之過失,故被告應就60萬8783元其中7成即42萬6148元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單、車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警方查詢紀錄資料(本院卷第16至32頁)為證,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本院卷第66至116頁),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被告騎乘機車行駛禁行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前段:「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之規定;復超過每小時50公里之限速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之規定,堪認被告上開行為確違反騎乘機車應遵守之相關規則及注意義務而有過失,造成系爭車禍事故發生,並致系爭車輛損壞,維修金額合計60萬8783元,經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予訴外人李惠菁後,取得代位求償權,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訴外人李惠菁駕駛系爭車輛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亦違反駕駛汽車應遵守之相關規則及注意義務,應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之一。則本院審酌本件車禍發生時之情狀,及訴外人李惠菁、被告各應負之注意義務等情,認為訴外人李惠菁、被告之過失責任比例各為3成、7成,據此,被告賠償之金額應減為42萬6148元(計算式:608783×0.7=426148元。元以下4捨5入。)。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31日(見本院卷第13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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