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謝明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9年3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記錄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均屬毒品相關案件、犯罪時間集中於4個月內且具關連性、刑罰邊際效應與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謝明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9日11時許│105年12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01、20│106年度偵字第1501、20│││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20、927號│720、92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87號│2487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3│4│├───────────┼───────────┼───────────┤│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01、20│106年度偵字第1501、20│││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20、927號│720、92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86號│2486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徒刑9年4月)│└───────────┴───────────┴───────────┘┌───────────┬───────────┬───────────┐│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9日10時許│106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01、20│106年度偵字第1501、20│││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20、927號│720、92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8年5月29日│├─┼─────────┼───────────┼───────────┤│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5、29│108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9月4日││││(撤回上訴)││├─┴─────────┼───────────┼───────────┤│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86號│3389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徒刑9年4月)│└───────────┴───────────┴───────────┘┌───────────┬───────────┬───────────┐│編號│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52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01、20│106年度偵字第1501、20│││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20、927號│720、92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實││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4日│108年9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89號│3389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徒刑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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