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木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木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木貴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詹木貴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詹木貴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詹木貴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詹木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編號1至3所示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另,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欄應為「本院」,應予載明更正,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肇顯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受刑人詹木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誣告│偽造有價證券│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9.8│96.10.2│97.8.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7802號│24383、25069號、97年度│940號││││偵緝字第227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102年度訴字第8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6.16│98.8.5│102.6.21│││││││├───┼────┼───────────┼───────────┼────────────┤│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5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30號│102年度訴字第812號││││││││判決├────┼───────────┼───────────┼────────────┤││判決確定│99.12.9│99.12.16│102.6.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399號(編號1-2應執行有│8227號│││徒刑2年6月,已執行完畢│期徒刑2年6月,已執行完│(已執行完畢)│││)│畢)││└────────┴───────────┴───────────┴────────────┘受刑人詹木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共4罪)│││├────────┼───────────┼───────────┼────────────┤│犯罪日期│97.8.20、97.3.30、│││││96.12.30、97.6.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440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2.19│││││││││├───┼────┼───────────┼───────────┼────────────┤│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判決確定│109.2.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9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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