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坤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坤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蔡坤陵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個月內且具關連性、刑罰邊際效應與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蔡坤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判決附表四編號2)│(判決附表四編號3)│├───────────┼───────────┼───────────┤│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96、1989、1990號│396、1989、19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1486號│└───────────┴───────────┴───────────┘┌───────────┬───────────┬───────────┐│編號│3│4│├───────────┼───────────┼───────────┤│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判決附表四編號4)│(判決附表四編號5)│├───────────┼───────────┼───────────┤│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6日│107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96、1989、1990號│396、1989、19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1486號│└───────────┴───────────┴───────────┘┌───────────┬───────────┬───────────┐│編號│5│6│├───────────┼───────────┼───────────┤│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判決附表四編號6)│(判決附表四編號7)│├───────────┼───────────┼───────────┤│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96、1989、1990號│396、1989、19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1486號│└───────────┴───────────┴───────────┘┌───────────┬───────────┬───────────┐│編號│7│8│├───────────┼───────────┼───────────┤│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判決附表四編號8)│(判決附表四編號9)│├───────────┼───────────┼───────────┤│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96、1989、1990號│396、1989、19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1486號│└───────────┴───────────┴───────────┘┌───────────┬───────────┬───────────┐│編號│9│10│├───────────┼───────────┼───────────┤│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判決附表四編號10)│(判決附表四編號11)│├───────────┼───────────┼───────────┤│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96、1989、1990號│396、1989、19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號│14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