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家祥(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劉家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5.17│106.05.31│106.05.17│106.05.31│├────┼──────────┼──────────┼──────────┼──────────┤│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286號│第19286號│第19286號│第19286號│├─┬──┼──────────┼──────────┼──────────┼──────────┤│最│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實├──┼──────────┼──────────┼──────────┼──────────┤│審│判決│107.05.31│107.05.31│107.05.31│107.05.31│││日期│││││├─┼──┼──────────┼──────────┼──────────┼──────────┤│確│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決├──┼──────────┼──────────┼──────────┼──────────┤││確定│107.05.31│107.05.31│107.05.31│107.05.31│││日期│││││├─┴──┼──────────┼──────────┼──────────┼──────────┤│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61號(臺中地檢108│臺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6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46號)│年度執助字第347號)││├─────────────────────┼─────────────────────┤││編號1、2前經臺南高分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編號3、4前經臺南高分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徒刑8月│└────┴─────────────────────┴─────────────────────┘┌────┬──────────┬──────────┬──────────┐│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03.23│107.01.25│107.01.26│├────┼──────────┼──────────┼──────────┤│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44號│第5720號│第57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9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實├──┼──────────┼──────────┼──────────┤│審│判決│108.06.27│108.11.12│108.11.12│││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9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決├──┼──────────┼──────────┼──────────┤││確定│108.07.29│108.11.12│108.11.12│││日期││││├─┴──┼──────────┼──────────┼──────────┤│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271號│字第16781號│字第16782號│└────┴──────────┴──────────┴──────────┘┌────┬──────────┬──────────┬──────────┐│編號│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10.10│106.10.10│106.10.19│├────┼──────────┼──────────┼──────────┤│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828號│第13828號│第138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實├──┼──────────┼──────────┼──────────┤│審│判決│108.08.20│108.08.20│108.08.20│││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決├──┼──────────┼──────────┼──────────┤││確定│108.12.05│108.12.05│108.12.05│││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79號│││字第2278號├─────────────────────┤│││編號9、10前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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