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翔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翔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翔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楊翔証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3月;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3至8所示各犯行共計12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楊翔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犯罪日期│107.06.28│107.06.22│107年6月初某日│││││107.04.02│││││107.07.03下午4時許│││││107年6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3342號等│偵字第23342號等│毒偵字第3166號等││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2、││實││││1564號││審├────┼───────────┼───────────┼───────────┤││判決日期│108.10.29│108.10.29│108.10.2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4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41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7、││決││││629號││├────┼───────────┼───────────┼───────────┤││判決確定│109.01.02│109.01.02│109.02.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1955號│1.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2.編號1至2定執行刑2年2月│2966號││││2.編號3至8定執行刑6││││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07.03下午2時45分許│107.05.29│107.07.03下午4時28分許││││107.06.23││├──────┼───────────┼───────────┼───────────┤│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166號等│毒偵字第3166號等│毒偵字第3166號等││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2、│108年度上訴字第1562、│108年度上訴字第1562、││實││1564號│1564號│1564號││審├────┼───────────┼───────────┼───────────┤││判決日期│108.10.24│108.10.24│108.10.2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7、│109年度台上字第427、│109年度台上字第427、││決││629號│629號│629號││├────┼───────────┼───────────┼───────────┤││判決確定│109.02.05│109.02.05│109.02.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2966號│││2.編號3至8定執行刑6年8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06.22下午4時48分許│107.07.03下午2時45分許│││107.06.22下午6時50分許│107.07.03下午4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166號等│毒偵字第3166號等││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2、│108年度上訴字第1562、││實││1564號│1564號││審├────┼───────────┼───────────┤││判決日期│108.10.24│108.10.2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7、│109年度台上字第427、││決││629號│629號││├────┼───────────┼───────────┤││判決確定│109.02.05│109.02.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2966號│││2.編號3至8定執行刑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