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85號

聲請人 喻正芬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廖娸蓁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廖娸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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