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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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7號再審聲請人 曾椿英
黃則榦 黃則銘 曾崇慶 陳曾茂齡 曾喜城 曾振城 吳玉明 吳玉珍 兼上列九人訴訟代理人 曾金雄 輔佐人 劉德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
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再審訴訟代理人曾金雄之合法委任狀,及釋明本件再審聲請人偕同輔佐人到場之必要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劉子健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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