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新台幣15萬元後,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額,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於民國96年4月3日以電話向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獲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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