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眾嬴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即 黃振煌 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眾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眾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眾『嬴』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眾『嬴』公司)」,關於「被告眾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眾嬴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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