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73號,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所述伊係存摺、提款卡遺失始遭盜用,並未幫助他人詐欺云云,俱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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