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五月、二年二月、三月、一年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