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謝鎮宇 債務人 熊測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柒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1,537,312│106年11月10日│2.001%│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元│至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10日,按年息│││├───────┼────┤百分之0.2001計算之違││││107年6月26日起│3.001%│約金,自民國107年6月││││至清償日止││11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002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002計算之違││││││約金。│├──┼─────┼───────┼────┼──────────┤│002│3,059,758│106年11月12日│2.29%│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元│至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12日,按年息││││││百分之0.229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7年6月││││107年6月26日起│3.29%│13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至清償日止││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58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8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