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謝鎮宇 債務人勤立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孟璋 人債務人郭鐘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壹拾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償日止│(年息)││├──┼─────┼───────┼────┼──────────┤│001│50,000元│107年3月11日│3.02%│自107年4月12日起至││││││107年10月11日,按年││││││息百分之0.302,自107││││││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04計算之違約金。│││││││├──┼─────┼───────┼────┼──────────┤│002│433,302元│107年3月22日│3.22%│自107年4月23日起至││││││107年10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322,自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44計算之違約金。│││││││├──┼─────┼───────┼────┼──────────┤│003│902,408元│107年3月18日│3.22%│自107年4月19日起至││││││107年10月18日,按年││││││息百分之0.322,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4││││││4計算之違約金。│││││││├──┼─────┼───────┼────┼──────────┤│004│4,720,000│107年3月20日│2.85%│自107年4月21日起至││││││107年10月20日,按年││││││息百分之0.285,自107││││││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