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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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19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謝鎮宇 被告 熊測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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