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向屏華 債務人 謝余梅花 債務人 謝念慈 債務人 謝怡欣 債務人 謝立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謝怡欣、謝立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仁亮 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謝余梅花、謝念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謝余梅花、謝念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
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謝怡欣、謝立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亮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謝余梅花、謝念慈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7,973元│107年2月1日│5.256%│自107年3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06,016元│107年2月1日│2.15%│自107年3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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