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3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王少輔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黃聰烈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恩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