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3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王少輔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黃聰烈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