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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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家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茂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