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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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原告 張世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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