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490號原告 張世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