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於民國39年
1月4日為設立許可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39年1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96年5月18日辦理變更登記(96證他字第134號,登記簿第1冊,第5頁,第390005號)在案。為使組織架構能彈性配合業務發展及編制調整,乃於97年5月27日召開第18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內政部於97年7月14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3876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及內政部函等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