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60號聲請人台南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最新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