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瑜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瑜堃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梁瑜堃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邱瑞竹 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公然以「神
經病」、「不要在這邊發瘋」、「有證據你儘管去告我,你不要在這邊發瘋」等不雅言語當眾侮辱邱瑞竹,使其人格遭受貶抑,減損邱瑞竹之聲譽,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350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