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家惠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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