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55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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