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79號
原 告 王讚榜
被 告 朱金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金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請求返還土
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
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550元(
計算式:所占土地面積213.9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0,000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1,069,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