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宥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紀宥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宥呈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之記載;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關於「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之記載,應予刪除;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其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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