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宋富美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