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青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0號、100年度執字第14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青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罪壹罪及傷害罪壹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游青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罪1罪及傷害罪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罪1罪及傷害罪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該2確定判決所示之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是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