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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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靜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08年11月起至110年10月)」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8年11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子女資助之孝親費(定期或不定期、支出數額,子女姓名、聯絡方式)、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㈡必要支出數額(自108年11月起至110年10月止,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請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如膳食、水電、交通、電話、瓦斯、醫療、稅賦等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聲請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其上記載之承租人係聲請人之配偶,請說明該屋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二、請提出自108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