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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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博唯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陳報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或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三、聲請人領有之失業補助款之領有補助證明資料。
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或保單影本,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現是否尚有租金支出(原提出之租賃契約租期業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到期),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六、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359 號裁定(110.11.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2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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