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7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755號聲請人即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丁○○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辰○○
癸○○丑○○壬○○
參加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代表人己○○市長)住同訴訟代理人子○○
庚○○
參加人桃園縣政府代表人戊○○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辛○○
卯○○寅○○上列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聲請命參加人桃園縣政府提出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獨立參加人桃園縣政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民國94年3月7日準備期日前,將「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案計畫道路81年公開展覽路線圖提出於本院。
理由
一、本院認該文書所應證之事實為重要。
二、經查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14日第13屆第28次會審決,其決議略以:本案計畫道路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自中山高至茄苳溪之路段,採取直規劃外,其餘依照81年公開展覽之路線辦理。顯見作成上開決議係併依81年公開展覽之路線圖作成,則該81年公開展覽之路線圖係獨立參加人桃園縣政府持有。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黃秋鴻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