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連續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審閱卷證並訊問被告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嗣再於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訊問被告後,亦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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