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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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5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因93年度訴字第1352號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