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97號聲請人 莊麗齡 即昇臨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昇臨企業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可構成昇臨企業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