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4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黃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776元,及其中68,150元
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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