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珈寧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4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