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甲○○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一號十一樓之一複代理人 溫文昌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一複代理人 吳國聖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乙○與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十六號事件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宋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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