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O受刑人 潘金助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苗│1│台│││台││││竊│期││栗│2│中│上0││中│上0││││徒│至│地│偵4│高│5│4│高│5│4│││刑││檢│5│分│易5││分│易5│││盜│七││署││院│││院│││││月││││││││││├──┼──┼────┼──┼─────┼─┼───┼────┼─┼───┼────┤││有││苗││台│││台││││過│期││栗││中│上2││中│交6│││失│徒│4│地││高│7│31│高│上4│31││傷│刑││檢││分│訴6││分│易2│││害│四││署││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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