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國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抗字第69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106年度救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即予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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