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06號上訴人 陳世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振芳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