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維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於刑之執行中,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明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