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78號上訴人順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小芬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
繆忠男 律師被上訴人日月豐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戴志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