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5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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