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十九萬六千三百七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洪純莉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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