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14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臺北縣土城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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