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金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侑新電力工程行有限公司
設臺北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瑞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程怡怡~B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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