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53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桃園監獄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七九號;併辦部分:同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復未命其補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於九十七年一月八日囑託臺灣桃園監獄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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