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更(三)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福禎 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 律師
林佳薇 律師 薛松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潘澤深 選任辯護人 柯佩吟 律師
陳威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信德 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5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