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8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86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胡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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